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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6日0时许,被告人靳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浚南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林州市X镇X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冀x/冀x号全挂货车追尾相撞,致使摩托车驾驶人靳某某及摩托车乘坐人李XX受伤。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靳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被害人李XX的伤情构成重伤,伤情评定为八级、十级伤残。经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靳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梁XX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李XX不负事故责任。2009年12月18日,被告人靳某某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梁XX、梁一X等人的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1、冀x/冀x号全挂货车的驾驶人系梁一X;2、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有调解协议书、收领款手续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靳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岳俊峰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秦志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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