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卢海涛(绰号奥X),男,26岁。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海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海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9日11时许,尤某某(另案处理)经被告人卢海涛介绍,两人一起在许昌市汽车东站门口,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毒品一包,(称重0.1克,经鉴定内含甲基苯丙胺),交易后被当场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卢海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卢海涛的供述,吸毒人员刘某某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上缴物品单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卢海涛的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物证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海涛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海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海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11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菅卫华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