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
上诉人杨某某为与赵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孙风云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一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