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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丁、张某某、郑某乙申请执行〔2010〕鄂刑二终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郑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住(略)。

法定代理人黄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住(略)。系郑某乙之母。

申请执行人郑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住(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住(略)。

被执行人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x,住(略)。

本院2009年10月9日(2009)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定:被告人饶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丁、张某某、郑某乙经济损失x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以〔2010〕鄂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了本院的判决。因饶某某未履行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郑某丁、张某某、郑某乙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年10月9日(2009)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执行一案指定潜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身龙

审判员余培为

审判员魏天红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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