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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西安东源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庆安特种电机厂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东源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段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庆安特种电机厂。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东源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庆安特种电机厂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东源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安东源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西安市庆安特种电机厂的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执行费265元申请执行人西安东源包装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占宏

执行员同创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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