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职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临时羁押,同年10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逮捕。2011年3月14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职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1)惠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职某服判,未上诉,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士锋、陈宝祥出庭履行职某,原审被告人职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惠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中林
审判员王素琴
代理审判员常沛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