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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6年4月至2007年4月间,被告人段某某以给被害人杨XX安排到神火集团工作为借口,先后六次骗取杨XX现金x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XX的陈述、证人孙XX的证言、段某某书写的收条、协议书、杨XX收到被骗钱款的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已将所得赃款全部退出,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郑春玲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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