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贾×。
委托代理人:张×。
委托代理人:李×。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尤×。
申请再审人贾×因与被申请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贾×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贾×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贾×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谭平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