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郭某乙,男,35岁,系郭某甲之父。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市百货大楼职工,系郭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郭某甲峡,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X区神童幼儿园。
负责人王某,该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张培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甲、三门峡市X区神童幼儿园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甲法定代理人郭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甲峡、上诉人三门峡神立幼儿园的负责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培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0)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郭某甲预交426元,上诉人三门峡市X区神童幼儿园预交5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某甲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马某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