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XX公某与被告何XX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XX公某。

法定代表人郑XX。

委托代理人周XX。

被告何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某与被告何XX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某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0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XX公某负担。

审判员唐XX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邓XX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