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三原县X村民,现住西安市X村。
被执行人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商洛市X村民,现住西安市X村X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王XX劳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万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XX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昆
执行员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