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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葛武霖,河南王某(略)事务所(略),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武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缺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1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26日婚生女儿王xx,2007年8月3日被告户口迁至原告处。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在女方父母家居住,婚前无任何个人财产,婚后也无任何共同财产,故无任何可以保管和分割的财产。2007年12月,被告突然外出,原告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原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被告婚后抛妻弃子近三年,双方早已无感情可言,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女王xx由原告抚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为证明上述诉称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一、结婚证。证明其与被告王某某之间存在的婚姻关系。二、1、婚生女王xx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被告与王xx系父母子女关系,原告和王xx对被告的遗弃行为,保留追索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权利;2、姚某某、王某某、王xx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三人身份及户籍关系。三、洛阳高新开发区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王某某于2007年12月离家出走,原被告分居已达三年多,被告作为丈夫不尽家庭义务、遗弃未成年婴幼儿的过错行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情形。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xx,2007年8月3日被告户口迁至原告处,在原告父母家居住。双方无婚前婚后共同财产。2007年12月,被告突然外出,至今杳无音讯。原告认为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向法院提出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在原告家居住生活,2007年底被告突然外出,至今杳无音信。被告长期不尽家庭义务,双方感情已破裂,原告现起诉离婚,应予支持。婚生女王xx应暂有原告抚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xx由原告姚某某抚养。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超锋

人民陪审员魏高峰

人民陪审员张瑞晓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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