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恢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剑装饰工程公司驻本院办公楼项目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剑装饰工程公司驻本院办公楼项目部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裁字[2007]第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伍绍儒
审判员陈连明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滕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