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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某某因与上诉人姬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学方,浚县X镇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姬某某(姬某同),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爱星,鹤壁市淇滨区司法局钜桥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高某某因与上诉人姬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高某某2010年6月11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姬某某返还其非法扣押的鲁工18型装载机一辆,并赔偿扣押期间的经济损失x元。浚县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4日作出(2010)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高某某、姬某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学方,上诉人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爱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10)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宛

审判员任秀兰

审判员徐海勇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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