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44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于2011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思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人赵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赵某运(已判决)、赵某意(已判决)、关建功(已判决)、郭顷(已判决)、高健(另案处理)预谋后在孟津县X镇X村北边的地里探墓,经过几天的普探后,在张阳村X组张省城家地里盗掘出象形文物两件,赵某运将此两件象形文物交给他人销赃,从中非法获利十五万元后该六人分肥,其中赵某某分得赃款x元。经洛阳市文物局鉴定被盗墓葬系平面呈铲形,是洛阳地区常见的级别较高的唐代墓葬,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价值,被盗象形文物至今仍未追回。审理过程中,赵某某将赃款x元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赵某运、赵某意、关建功、郭顷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辨认笔录,洛阳市文物局文物鉴定证书,抓获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目无国法,结伙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退出赃款、愿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比照同案犯的判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被告人赵某某退出的赃款x元,依法予以没收。
(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王建宏
审判员刘雷
代审判员谢晓涛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