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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秦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X街东段赵某庄路口。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劲松,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住所地:济源市X街东段。

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桂玲,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被告秦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2011年3月23日,依法由审判员鲍东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劲松、被告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桂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球公司诉称:2010年4月28日,崔红风驾驶豫U-x/X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湖北省谷城县境内316国道x+350M处,为避让前方路左情况时,与右侧同向被告秦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挂,造成秦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认定崔红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秦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其已支付秦某某医疗费x元及护理费、车辆施救费等5200元。该案经湖北省谷城县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赔付秦某某各项费用x元,其赔付秦某某924元,而对于其已支付给被告秦某某的x元没做任何确认和处理,致使秦某某所主张的部分费用得到双份赔偿,其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告秦某某所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已由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由被告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和其赔付,对于其先期给付的医疗费等费用秦某某就应当返还给其;事故发生后,其向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报案,该公司委托事故发生地的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查勘,其为此支付查勘费800元,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作为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将赔付秦某某的部分保险赔款和事故查勘费直接支付给其,现要求被告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给付其800元,被告秦某某给付其x元。

被告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辩称:同意给付原告800元。

被告秦某某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0)谷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其与被告秦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被告秦某某x元,其赔偿被告秦某某924元,而对于其在事故发生后支付的各项费用未提及,要求秦某某返还其垫付的x元。2、代查勘费收据1张,证明其向被告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委托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支付了800元的代查勘费。3、票据5张,证明其向被告秦某某支付的赔偿款数额(1)谷城县中医院医疗费票据1张,证明秦某某共花费医疗费x元;(2)2010年9月24日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押金收据1张,证明其向谷城县交警大队交了x元押金,另证明秦某某从该队领取了医疗费x元并借支了护理费等费用5000元;(3)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远俊出具的借条1份,证明其从谷城县交警大队借支了5000元,该证据与证据(2)相印证;(4)谷城县中医院2010年4月28日预收药费凭证1张,证明事故发生当天其代被告秦某某预交了500元医疗费,该费用秦某某从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领取医疗费时未扣除,致使多领取了500元;(5)2010年6月2日收据1份,证明事故发生后其向秦某某支付了200元电动车施救费,该费用谷城县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未支持秦某某。

对以上证据质证后,被告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称: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代查勘费800元其同意支付,其它费用与其无关。

被告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被告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均无异议,且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0年4月28日,崔红风驾驶原告环球公司所有的豫x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x号牌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行驶至316国道x+350M处,为避让前方路左情况,与右侧同向秦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挂,致秦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秦某某当即被送至谷城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环球公司为秦某某预交了医药费500元,秦某某住院33天,共花去医疗费x元,后经法医鉴定为10级伤残。2010年4月29日,环球公司向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了x元押金,2010年7月6日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远俊从中支取了x元医药费并另借支了5000元。同年6月2日,环球公司为秦某某交纳了200元电动三轮车施救费。综上,环球公司为秦某某支出了共计x元。该事故经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作出谷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红风负事故主要责任,秦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秦某某遂诉至谷城县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0日,谷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谷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秦某某赔付残疾赔偿金3021元、医疗费x元、护理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x元;二、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秦某某赔付鉴定费600元、诉讼实际支出费720元,合计1320元的70%即924元。三、驳回秦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由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环球公司代被告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支公司支付了800元代查勘费,被告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应将该笔费用付给原告,且其同意给付,故原告要求被告中联财险济源支公司给付其代为支付的800元代查勘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崔红风驾驶原告环球公司所有的豫x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x号牌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与被告秦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0)谷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环球公司赔付秦某某各项损失共计92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该判决已生效。根据该判决,环球公司共应赔付秦某某1624元,但事故发生后环球公司已支付了秦某某x元,超过了其应赔偿的数额,秦某某占有该款属不当得利,应将该款返还原告,故原告环球公司要求秦某某将其多支付的x元予以返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800元。

二、被告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x元。

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186元,保全费249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负担50元,被告秦某某负担385元(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鲍东敏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晋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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