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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男,1963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X镇x社区X组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赵某,女,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曹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2010年4月13日,我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8月16日由贵院审理,在(2010)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己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经常因一些琐事而争执不休,被告自2005年初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长年不归至今,期间除前三年曾偶尔与儿子曹某通过几次电话,寄过少量生活费外,2008年后就音讯全无。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原告也期望她能醒悟归来,共同支撑起这个家,但原告善良的愿望落空了,被告仍旧是杳无音讯。自2005年至今,被告在原告下岗失业,生活无着落,四处打工求生存的艰辛,心情无比痛苦的时刻出走不归,对于家庭来说无异是雪上加霜。原告既当爹又当妈照顾尚在上初中的孩子,而年幼的孩子也因家庭的变故,心理承受巨大压力,学习成绩更是一落千丈。在长达6年的分居期间,被告根本没有履行妻子的义务,毫不珍惜夫妻感情,不顾及家庭及子女利益,离家外出后,与家庭中断联系,彼此积怨,没有沟通。目前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原告希望尽快结束这段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婚姻。儿子曹某一直与原告生活,为有利于他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平均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规定,对己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现请求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曹某由原告抚养。3、原石泉县生产资料公司院内公改房一套所有权归原告所有。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x余元平均分担。

被告赵某未到庭进行答辩,

原告曹某对其诉讼主张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1、石泉县X镇派出所证明一份;2、结婚证一份;3、(2010)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以证实原、被告两人结婚、婚后感情差,被告离开原告两人分居多年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1986年6月10日,原告曹某与被告赵某登记结婚。1988年2月19日,生育一女曹某。1992年11月3日,生育一子曹某(在西安读大学)。婚后共同购置的财产有:厦华彩色电视机一台、容声冰箱一台、组合柜一套、木沙发三节一套、茶几一个、电饭锅一个、席梦丝床一付、被子四床、1994年12月2日出资6935.76元购原石泉县生产资料公司工改住房一套,建筑面积70.32平面米。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引起矛盾,2005年被告外出打工,自2008年9月14日(农历8月15日)以后被告下落不明。2010年4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己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赵某离婚,2010年8月17日经本院(2010)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2011年3月25日,原告仍以被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己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3月2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报于同年4月2日向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被告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及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在个人生活上因缺乏相互信任,经常吵闹,由此使夫妻关系产生裂痕,虽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且己分居6年,现夫妻关系己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债务应共同清偿,一方单独所欠债务自行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四)项,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曹某与赵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原石泉县生产资料公司工改住房一套归曹某所有;厦华彩色电视机一台,容声冰箱一台,组合柜一套,木沙发三节一套,茶几一个,电饭锅一个,席梦丝床一付,被子四床归赵某所有。由曹某代管。

三、共同债务由曹某偿还,驳回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曹某、赵某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宗洪

人民陪审员吴正民

人民陪审员王志诚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枝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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