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诉杨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建伟,河南许慎(略)事务所(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张某某二人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届满后,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5年10月21日,原告购买被告杨某某的房屋,双方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办理过户时被告必须协助。在2006年4月21日之后,原告考虑到银行的利率太高就想一次性将款还完,然后办理过户手续,当给被告联系时,被告说有事过几天,结果被告没有回音,当原告找到被告家时,被告外出做生意去了。这几年被告也不照面,因被告不配合,银行的款无法还清,利率也高,给原告造成1万多元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

被告杨某某、张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21日,杨某某、张某某(均为甲方)与王某某(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1、甲方自愿将属于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乙方,该房座落漯河市X路沙田宜居,房产证号为x,建筑面积112.4平方米,土地证号x。2、乙方付给甲方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包括首付款、手续费及屋内装修费等),余下银行欠款由乙方负责还清,甲方将手续各收据、证件交乙方。4、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予以协助。5、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所有权归属乙方。甲方杨某某、乙方王某某,见证人周清华均在该协议中签了名字。庭审中原告王某某称,协议签订后,给杨某某支付购房首付款、手续费、屋内装修费等共计x元,并开始偿还房屋贷款及利息。但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x元付款手续及还贷凭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王某某虽向本院提交一份2005年10月21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后是否履行,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也未提供x元的付款手续及本人还贷凭证,又因被告杨某某、张某某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查明案件的事实,所以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乔楠

审判员曹英旗

审判员张静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刘启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