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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振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市振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X区龙须塘化工厂内。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国林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重庆昌元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长江,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邵阳市振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振华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1月2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振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刁某某,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刘某乙,原审第三人重庆昌元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昌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余长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昌元公司是名称为“气动流化塔”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08年7月25日,振华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无效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附件2的记载,锥形中空筛板的中心设有通道,结合“由于杂质和产物能逐层向下迅速排出……”可知,构成锥形中空筛板的“锥面”筛板的中心必然设置有通道,以利杂质和产物的排出,但不能由此确定构成锥形中空筛板的“上端面”筛板中心是否设置有通道。即使“上端面”筛板中心设有通道,这种形状与“锥面”筛板的组合,其结构也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锥形塔盘不相同。同时,附件2结合公知常识没有给出去掉“上端面”的技术启示,振华公司主张某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法院不予支持。

附件3与本专利涉及的技术领域不同,发明的目的不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取得的技术效果不同。看不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何动机将其与附件2相结合,用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故对于振华公司主张某附件3结合附件2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附件4所示的分配锥,与本专利塔盘功能和作用不相同。因此,其结构与附件2及本专利均不相同,附件4未公开能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前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特征,该证据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附件2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振华公司主张某附件2结合附件4用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决定。

振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气动流化塔内的塔盘为锥形。该限定是一个上位概念,即是一个几何意义上的锥形物体,其从属权利要求2、3又分别进一步限定塔盘上有筛孔,塔盘中心有固体物料通道。由此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仅仅是锥形塔盘,不包括筛孔和物料通道。二、振华公司提交的附件2的附图中明确显示了塔盘为锥形的情况。振华公司提交的附件4的塔盘也是锥形。三、一审法院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给予客观的理解,而是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2、3合并理解,然后进行判定,因此,形成了错误的判决。四、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附件2附图显示的锥形塔盘和附件4记载的锥形塔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完全可以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内容。五、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第X号无效决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昌元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专利是名称为“气动流化塔”的实用新型专利。本专利申请日是2001年1月21日,于2001年12月12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是(略).X,专利权人是重庆嘉陵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嘉陵公司)。2009年8月3日,经重庆市荣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嘉陵公司变更名称为昌元公司。

本专利权利要求是:

“1、一种气动流化塔,其特征在于气动流化塔的塔盘为锥形。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动流化塔,其特征在于锥形塔盘上分布有筛孔。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动流化塔,其特征在于锥形塔盘的中心有固体物料流道。

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动流化塔,其特征在于锥形塔盘是固定在塔壁上的环状窄边上。”

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现有平面塔盘在反应中容易造成固体物料堵塞塔盘上的筛孔,而降低其传质效率的不足,提出一种新型带有筛孔锥形塔盘的气动流化塔。……本实用新型所发明的气动流化塔由于参与了带有筛孔和固体物料流道的锥形塔盘,减少了筛板塔盘的溢流管,使参加反应的固体物料或反应生产的固体物料不宜堵塞,同时也减少了由于平面的穿流塔盘的容易造成的固体物料堵塞筛孔的现象。同时由于锥形塔盘的形状改变了塔内各种物料的流动状况,使反应更充分和使反应生成的固体物料颗粒便于混合物料的固、液分离。”

2008年7月25日,振华公司以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振华公司同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包括附件2、3、4在内的证据,其中:

附件2:名称为“连续氧化生产锰酸钾的方法和设备”,专利号为(略).X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在附件2说明书中记载:“二、投料反应”中载明,“在锥形中空筛板(1)的锥面和上端面上都均布有筛孔,并在筛板中心设有一个通道。”“由于杂质和产物能逐层向下迅速排出,相对保持了每层筛板上反应物料的浓度,从而增加接触机会,有利于氧化反应速度和二氧化锰转化率的提高,……”

附件3:名称为“压力流体立式除污器”,专利号为(略).8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件3说明书中记载:“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压力流体立式除污器,属于除污技术领域。我国现有的压力流体除污装置,主要采用单纯的阻挡、沉淀或分离沉淀的方式对流体进行除污处理,其除污效率均较低,在阻挡方式中,运行阻力随着流体含污量的增加而增大,增加了能源消耗,且频繁地更换滤料增加了使用成本及维修费用。沉淀除污方式则存在设备体积大,除污速度慢的不足。分离沉淀方式中流体的污物不能及时排出分离装置,且易对流体形成二次污染。”

附件4:化学工业出版社X年11月出版的《化工容器及设备》。其中记载了一种填料塔,塔内设置有为防止液体流经填料后产生“壁流”造成反应不均而设置的具有液体再分配功能的分配锥,以使整个高度内的填料都得到均匀喷淋,图10-36(a)、图10-36(b)分别给出了带有栅板和不带有栅板的两种分配锥,其中带有栅板的分配锥锥体上还设有三个孔。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第X号无效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气动流化塔,附件2说明书公开了一种连续氧化生产锰酸钾的反应塔,并公开了反应段均布多层锥形中空筛板,附件2所示用于生产锰酸钾的设备中存在固、气、液三相,其中记载了“反应生成并逐步长大的锰酸盐产物由筛板中心通道沉降入下层”。经比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塔盘为锥形,而附件2的塔盘为具有上端面的中空锥形。

1、针对振华公司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虽然附件2和本专利均涉及气-液-固三相反应传质设备,但附件2中的塔盘为具有上端面和锥面的锥形中空筛板,由于其具有上端面气-液-固三相化学反应产生的固体物料容易使塔盘堵塞。本专利正是为了解决平面塔盘在反应中容易造成固体物料堵塞筛孔技术问题,而将塔盘设计为锥形,其不具有如附件2中所述塔盘的上端面,同时,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采用锥形塔盘还可省去筛板塔盘的溢流管,使固体物料不易堵塞,并能改变塔内各种物料的流动状况,使反应更充分和便于混合物料的固、液分离。即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中的筛板塔盘能够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虽然振华公司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取消附件2中塔盘的端面,但没有给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附件2中也没有给出可以取消所述上端面的技术启示。在附件2的文字部分明确表述了“锥形中空筛板的上端面和锥面都均布有筛孔”,从附件2的附图中并不能看出锥形中空筛板没有端面。因此,振华公司的主张某能成立。2、针对振华公司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2与本专利涉及的是有气体参与反应的气-液-固三相反应传质设备,在设备中进行化学反应,而附件3公开了一种压力流体立式除污器,属于流体除污技术领域,与附件2和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附件3中的分离筛斗所起的作用仅是为了实现固体污物与流体的物理分离,在分离筛斗上不存在气-液-固三相化学反应,且其存在具有筛孔的底部平面,并不是中空锥形。可见,附件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附件3也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附件2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振华公司的主张某成立。3、针对振华公司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4为高等学校试用教材,虽然其记载的填料塔为化工生产中广泛应用的填料设备,但其与板式塔的区别之一在于,填料塔中气-液接触反应主要发生在填料上,而不是发生在液体再分配器或填料的支承结构上。附件4的图10-27以及图10-36(a)和图10-36(b)所示的分配锥为填料塔中使用的一种液体再分布器,其作用是能够解决液体流经填料层后出现的流向器壁的“壁流”倾向,使液体进行再分布,以便在整个高度内的填料都得到均匀喷淋,由此可知,附件4中的分配锥不同于附件2和本专利中的塔盘,两者的作用完全不同,而附件4中图10-38所示的栅板结构为填料的支承结构,为带有格栅的板状结构,并不是中空锥形。况且附件2和本专利的反应过程中有固体产生,如果采用填料塔会很容易产生堵塞。可见,附件4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附件4也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附件2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振华公司的主张某能成立。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4均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无效决定。

振华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第X号无效决定、本专利的专利文件、附件2、附件3、附件4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气动流化塔,其特征在于气动流化塔的塔盘为锥形。”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对比,两者的区别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塔盘为锥形,而附件2的塔盘为具有上端面的中空锥形。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解决现有平面塔盘在反应中容易造成固体物料堵塞塔盘上的筛孔,而降低其传质效率的不足,从而将塔盘设计为带有筛孔的锥形塔盘。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塔盘不具有附件2记载的塔盘的上端面,而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采用锥形塔盘还可省去筛板塔盘的溢流管,使固体物料不易堵塞,并能改变塔内各种物料的流动状况,使反应更充分和便于混合物料的固、液分离。因此,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中的筛板塔盘能够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附件2记载了“锥形中空筛板的上端面和锥面都均布有筛孔”,且从附件2的附图中也不能看出锥形中空筛板没有上端面,因此,附件2记载的塔盘具有上端面,根据现有证据,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附件2并不能容易想到取消附件2中记载的塔盘的上端面,同时,附件2结合公知常识没有给出去掉附件2中记载的塔盘上端面的技术启示。

附件4中记载的是分配锥,其用于克服液体流经物料时产生的“壁流”问题,对液体进行再分配,以使物料得到均匀喷淋,分配锥的作用与本专利塔盘功能和作用不相同。分配锥无需筛孔结构,是液体再分配装置,其结构与附件2及本专利均不相同。

附件4记载的填料塔为化工生产中广泛应用的填料设备,但其与板式塔的区别之一在于,填料塔中气-液接触反应主要发生在填料上,而不是发生在液体再分配器或填料的支承结构上。附件4记载的分配锥与附件2和本专利中的塔盘作用和功能完全不同,而附件4中附图中记载的栅板结构为填料的支承结构,为带有格栅的板状结构,并不是中空锥形。附件2和本专利的反应过程中有固体产生,如果采用填料塔会很容易产生堵塞。可见,附件4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附件4也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附件2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作为从属权利要求的2、3、4也具备创造性。

一审判决并未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2、3合并理解,然后进行判定,振华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某事实依据。

综上,振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邵阳市振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邵阳市振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Ο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耿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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