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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董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等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董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保国,河南天工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乃英,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董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以及原审被告张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保国,被上诉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侯乃英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赵群兴

代审判员赵国欣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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