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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绥宁县公安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绥宁县建筑工程公司。

委托代理人伍作兴,湖南振绥(略)事务所(略)。

被告绥宁县公安局,住所地绥宁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绥宁县公安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0年12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兑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陶继稳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依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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