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绥宁县建筑工程公司。
委托代理人伍作兴,湖南振绥(略)事务所(略)。
被告绥宁县公安局,住所地绥宁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绥宁县公安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0年12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兑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陶继稳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依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