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
上诉人王某某、胡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郭社教,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
上诉人王某某、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胡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郭社教,被上诉人李某某、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娅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