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曹中现,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朋,河南青剑(略)事务所(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麻俊鹏、李某全、孙源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中现、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合伙承包方城县望花亭水库,以被告李某某的名义与方城县望花亭水库管理所签订了承包合同。方城县望花亭水库管理所因管理需要,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后经协商,方城县望花亭水库管理所自愿给付原、被告60万元作为补偿,双方解除合同,后被告李某某将这60万元全部掌控在自己手中,原告王某某作为合伙人之一分文未得,依据民法关于合伙的相关原理,个人合伙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盈利,共担风险。该60万元是原、被告合伙期间的共同收益,应由双方平均分配。被告李某某将这60万元全部据为己有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伙权益,为此,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某支付给原告王某某合伙收益x元(叁拾万元),并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明材料:

(1)原告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2009年8月1日对杨长见的询问笔录一份;

(3)2009年8月1日对杨士学的询问笔录一份;

(4)2009年8月1日对杨金钟的询问笔录;

(5)2010年10月27日望花亭水库管理所证明一份;

(6)2003年3月21日余晓伟、王某立的控诉材料一份;

(7)2003年3月28日王某立的伤情鉴定书一份;

(8)2004年3月16日李某某的诊断证明书一份;

(9)2006年10月16日刘同山的诊断证明书一份;

(10)2006年11月1日医疗费票据一张,金额350元;

(11)为刘同山治疗花费清单;

(12)2006年12月23日对刘同山的赔偿协议书;

(13)2003年2月19日望花亭水库管理所收条一份;

(14)2004年9月份望花亭水库管理所收条6份;

(15)2005年6月29日望花亭水库管理所收条一份;

(16)2007年11月3日收原告王某某承包费收条一份;

(17)2004年3月份收砖条5份;

(18)2005年5月-9月份南都快餐单据20张,计款2579元;

(19)2005年-2007年度原、被告承包经营水库的帐页9页;

(20)2006年至2007年原、被告向水库投肥情况记录帐页8页;

(21)2007年5月21汇款单存根一份;

(22)2005年4月5日速效肥购销协议书一份;

(23)2007年8月13日购化肥运输合同一份;

(24)帐页23页;

(25)2006年7月至2007年11月李某某书写的收条24份;

(26)2007年10月5日至2007年10月31日捕虾清单2页;

(27)2007年10月12日至31日捕鱼清单1页;

(28)算帐清单1页;

(29)2007年11月30日望花亭水库承包转让协议一份;

(30)2007年12月11日委托书一份;

(31)2008年12月2日协议书一份;

(32)2009年2月份捕鱼算帐清单一份;

(33)2009年3月份捕鱼算帐清单一份;

(34)2009年4月份捕鱼算帐清单一份;

(35)2009年8月13日转让协议书一份;

(36)收条一份;

(37)清单一份;

(38)2009年4月20日终止承包合同协议书一份;

(39)2009年4月21日收条一份;

(40)2009年4月20日收条一份;

(41)(2009)方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42)2009年9月10日法庭审理笔录一份。

被告辩称,双方不具有合伙关系,应驳回原告诉求。原告保全错误,应依民诉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成立,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2002年12月30日望花亭水库承包合同一份;

(2)(2009)方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30日望花亭水库管理所作为甲方,被告李某某和案外人余申功作为乙方,签订了《望花亭水库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二、承包年限十年。自2002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最后一年,可延长到次年3月1日止)。……十二、其它事宜……4、在承包期间,乙方不得转包、分包、租赁他人,否则均为无效,同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造成的债权债务甲方概不负责。……十五、此合同一式六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方城县望花亭水库管理所(盖公章)代表人:梁洪波乙方:李某某、余晓伟,2002年12月30日”。2003年11月余申功退出与李某某的合伙关系。2007年11月30日,李某某与李某签订了《望花亭水库承包转让协议》,李某某欲将望花亭水库的承包经营权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因望花亭水库管理所不同意,未在转让协议上盖章而使转让协议未实际履行。2007年12月11日,李某某向李某出具委托书,委托李某对李某某于2002年12月31日与望花亭水库管理所签订“望花亭水库承包协议”剩余五年期进行全部履行,全权管理、经营。2009年4月20日,望花亭水库管理所作为甲方,李某某作为乙方,双方经协商签订了《终止原“望花亭水库承包合同”协议》,协议约定:“1、原合同终止期限为2009年6月20日,合同终止时其乙方人员全部撤离,甲方概不负责。2、合同终止补偿费60万元整。3、付款方式:终止协议签订之日付款34.5万元,其余部分2009年6月20日交接完成后一次付清。4、原乙方管理房7间,根据原协议,无偿留给甲方,由甲方接收管理。5、2009年6月20日以前的安全管理归乙方,2009年6月20日以后的安全管理归甲方。6、原乙方所造成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7、其它事宜另行协商。8、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存两份备查,监督单位一份。”甲方望花亭水库管理所盖章,代表人梁洪波签名,乙方栏内李某某、王某某、李某签名,监督单位:方城县水利局。终止协议签订当日,望花亭水库管理所向被告李某某支付x元,余款x元按终止协议约定的期限未予支付。2009年9月13日李某某起诉望花亭水库管理所要求支付补偿款x元。王某某作为第三人以原合同承包人为李某某、余申功、王某某,余申功退伙后,李某某将属于自己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李某,实际承包人应为李某和王某某,李某应得的x元已领走,剩余的x元应归王某某所有为由参加到诉讼中来,请求判令该x元归王某某所有。我院于2010年3月18日以(2009)方民商初字第X号判决只审理承包合同关系而不合并审理合伙关系判决望花亭水库管理所向合同相对方李某某支付补偿款x元。

另查明,被告李某某和望花亭水库管理所签订《望花亭水库承包合同》后,2005年6月29日原、被告各向望花亭水库管理所交纳承包费x元,2006年12月23日在对受雇人刘同山的赔偿协议当事人亦为原、被告,2009年4月21日,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同意原告王某某收取下余x元。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和望花亭水库管理所签订《望花亭水库承包合同》后,虽然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原、被告共同经营望花亭水库,共同平均向望花亭水库管理所交纳承包费用,经营过程中共同处理对外事务,足已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望花亭水库管理所和原、被告终止合同时虽只对准合同相对方李某某支付补偿款x元,但李某某应将该x元的一半x元付给原告王某某。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补偿款x元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之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合伙补偿款x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标准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179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麻俊鹏

审判员李某全

审判员孙源阳

二0一一年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小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