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犯非法拘禁犯罪,于2007年1月2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林州市X街道办事处李某庄村闫家台自然村李某中家中与牛XX打麻将时发生口角并揪打,李某某将牛XX打伤,经法医鉴定,牛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牛XX的陈述、证人李XX、李XX、刘XX的证言、伤情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双方就民事部分自行和解并履行。该事实有双方协议书及交领款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庭审认罪、悔罪,民事部分自行和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路宏山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