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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廷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建廷(曹建亭)男,生于1972年2月9日。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1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13日被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建廷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建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春节前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曹建廷伙同曹俊杰(已判刑)、姜文义(在逃)三人预谋后,窜至开封县X乡X村附近的铁路旁,将三根9米长的铁轨盗走,价值4050元,卖后赃款分掉挥霍。

上述事实,有同案犯曹俊杰的供述,有失主的陈述,有价格鉴定书为证,被告人曹建廷当庭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正当,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建廷伙同曹俊杰、姜文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曹建廷能投案自首,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建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曹建廷的刑期自2009年11月5日起至2010年2月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童广杰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樊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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