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2月份的一天夜刘强(已判刑)、李兵(已判刑)、尚红力(另案处理)在民权县城盗窃邵清海一台方正电脑,价值2000余元。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是盗窃的电脑而帮助销往商丘。2010年11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刘强、李兵、崔继亮的供述、证人邵xx、丁xx、苏xx、张1xx、张2x、贾xx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赃物而帮助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处罚,积极交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佟立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
书记员王利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