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付某某一案盗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又名二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1990年4月5日因盗窃罪和拐卖人口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07年3月1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2007年3月3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病同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8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六、七月份某日上午,被告人付某某在内黄某中召乡X村将赵培群的一辆黑色钱江100型两轮摩托车盗走,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全县(另案处理),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3549元。案发后,赃物已追还被害人。

2007年3月10日,被告人付某某在安阳市X路X号院盗窃葛兆惠一辆踏板式上海凤凰牌电动自行车,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143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还被害人。

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赵XX、葛XX陈述;证人陈XX、张XX、李XX证言;价格鉴定结论;赃物照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在案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某有前科,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所盗赃物全部追还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拘役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11年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献波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慧慧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