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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付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包头市昆区黄某小区。

委托代理人高永祯,内蒙古晨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府谷县X乡政府。

原告张XX与被告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候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打架,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坚决要求与被告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XX与被告付X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部分灶具归被告付X所有,原告张XX自愿放弃分割;

三、原告张XX自愿于2010年9月20日前返还被告付X买衣服钱x元,黄某项链1条,白金项链1条,白金手链1条,白金戒指1枚(原物),并赔偿被告医疗费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X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候虎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苏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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