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某某。
被执行人永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永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合同买卖纠纷[永州市仲裁委员会(2010)永仲决字第X号裁决书]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仲裁委员会(2010)永仲决字第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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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伍绍儒
审判员陈连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韩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