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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1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2011年1月26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9日晚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因家庭矛盾于酒后到其大爷韩某成家闹事,被群众劝离后,其又跑回家中拿起一把菜刀跑到韩某成家再次闹事,并将韩某成的爱人郭某甲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郭某甲德伤情构成轻伤。

案发后,韩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郭某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甲陈述;证人韩某成、赵某某、郭某乙等人证言;法医学损伤检验报告等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周子善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华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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