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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xx诉屠xx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咸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咸xx(系原告女儿),女,X年X月X日生,联系地址上海市xx。

被告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原告咸xx诉称,2009年8月23日20:43分许,被告所有的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房屋漏水,致使楼下的原告X室房屋客厅及房间大面积进水。原告拨打110报警,被告过了1个多小时方抵达。由于吊顶遭水浸泡,墙皮脱落,稍有动作就有掉落的危险。事发后,原、被告虽经居委调解但未果,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漏水损失人民币2,500元。

被告屠xx辩称,事发当天,被告接到电话后即赶到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房屋处,发现屋内一切正常,水管没有爆裂,水龙头也关着,地面并无积水,因此原告家中受损与被告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屠xx应于2010年8月9日前赔偿原告咸xx人民币1,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10元、被告负担15元(已执毕)。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8月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刘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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