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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莲芳诉刘彬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潘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a,女。

被告刘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a,上海市A律师事所律师。

原告潘a诉被告刘a离婚纠纷一案,于2004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伟明独任审判,于2004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a、被告刘a及其委托代理人李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a诉称,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执。2001年底,被告迷上赌博,输掉四万多元人民币。2003年6月,被告又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对原告跟踪、谩骂并大打出手,致使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公房由己租赁。

被告刘a辩称,双方婚后关系较好,虽为琐事有矛盾,但原告所述赌博的情况是没有的。去年6月,原告与单位同事关系较密切,被告是出于关心才“醋心较重”。由于双方并无大的矛盾,且原告在去年6月后患病被告也均予以照顾,同时,离婚对女儿也有伤害。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6月恋爱,1985年1月登记结婚,1986年5月生育一女名刘b。双方婚后较长时间感情较好。2003年6月,由于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致夫妻产生一定的隔阂和争执。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审理中,因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较长时间感情也较融洽。自去年6月起,由于被告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未能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矛盾,致使夫妻产生了一定的隔阂。现被告从家庭稳定考虑,不同意离婚,原告也应珍惜双方多年感情。只要双方今后能互相尊重、互相谅解、多加交流并增加信任,相信双方间的隔阂能得以消除,夫妻关系能得以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潘a要求与被告刘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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