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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诉B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A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XX号XX楼。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C,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XXX弄XX号XXX室。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X,B公司员工。

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C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某云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查明,自2008年3月起,原告向被告B公司供应纸制品。2008年3月28日,被告C出具书面担保书,为被告B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09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B公司经对账,确认被告B公司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x.09元。原告讨款无果,遂诉诸法院,现要求被告B公司偿清所欠货款,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并由被告C对被告B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B公司应偿付原告A公司货款人民币x.09元及该欠款至2010年3月10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两款共计人民币x.09元;该款应于2010年3月16日前支付人民币30万元,同年4月、5月每月月底前各支付人民币5万元,余款于同年6月底前付清。

二、如被告B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时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A公司有权立即就余欠款全额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由被告B公司另行支付原告A公司未按约履行第一项付款义务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x元。

三、被告C对被告B公司上述第一、二条规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29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46.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851元,两款共计人民币6997.50元(已由原告A公司预付),由被告B公司、C负担;此款两被告应于2010年6月底前直接支付给原告A公司。

五、无其它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3月10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云

书记员沙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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