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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麻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公务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舒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教师,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郑卫华

审判员江文勇

审判员夏尚云

二Ο一Ο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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