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牟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负责人朱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蒿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王某某、蒿某某、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牟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牟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中牟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陈常义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