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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左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明,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军,明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左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明、被上诉人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余继田

审判长王某福

审判员任钢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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