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明,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军,明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左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明、被上诉人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余继田
审判长王某福
审判员任钢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