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9月3日到安阳县公安局安丰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金太行(略)事务所(略)。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倒卖文物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倒卖文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自己系初犯,认罪,有自首,且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一审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和晓璞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马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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