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曾用名陈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略)人,住(略)※※※。
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