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周××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周××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周××长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丙,曾用名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周××次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X号。因本案于201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丁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吴某某、周某乙、周某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吴某某、周某乙、周某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某戊原系(略)止马镇X村书记,后因任职期间的经济问题被村民向中共(略)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周某戊因此而受到纪委调查。2010年1月2日14时许,周某戊酒后怀疑被害人周××系举报人之一,便到周××家找其理论,期间两人发生打斗,经劝解后,周某戊被其父母拉回家休息。而周××妻子吴某某则打电话将其外出的儿子周某丙、周某乙叫回家。当周某丙、周某乙回家见其父被打,遂各拿一空啤酒瓶到周某戊家欲打周某戊,被害人周××夫妻亦一同前往。此时,外出回来的被告人周某丁见状,遂与周某丙、周某乙发生争执并打斗,而在二楼休息的周某戊亦下楼参与斗殴,在互殴中,双方均有损伤。后在他人的劝解下,周××父子三人即离开打架现场。周某丁见状即离家追赶周某丙、周某乙未果,返回时与周某戊先后持物砸了周某乙驾驶的面包车。后被告人周某丁独自进入周××家,见周××站在其家厨房后面的柴火堆边上,即从柴火堆上捡起一根杉木棍击打周××后脑一下,周××被当场打倒在地,随后周某丁将杉木棍丢弃并逃离现场。被害人周××在被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系严重颅脑损伤,中枢神经受损,急性循环功能衰竭,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吴某某、周某丙、周某乙、周某戊、周某丁的损伤均为轻微伤。当日傍晚6时许,被告人周某丁在(略)医院一楼门诊部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生育子女六人,被害人周××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生育二子周某乙、周某丙,均已成年,且上述人员均为农村居民。2009年度福建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6680元/年,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016元/年,丧葬费为x元/人,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为x元/年。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丁的亲属赔偿给被害人的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x.5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周某戊(被告人周某丁哥哥)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2日下午2点左右,其酒后想起周××等人向县纪委检举其任村书记期间账目不清的问题,于是到周××家欲与其理论并质问周,但周××否认,二人遂发生争吵并拉扯,且二人有一起摔滚在地,后被人劝开,其即跟父母回家,在其二楼的房间休息了。不久,其听到楼下周某丙叫其,其下楼看到周××一家四口在其家门口的草坪上,周××拿一根木棍,周某丙和周某乙各拿一个空啤酒瓶,正在打其弟周某丁,当其走到家门口时,周某丙就冲过来用啤酒瓶砸其头未果,其即往外冲到草坪位置时,周××就拿棍子敲了其左侧头部,其也有用右手朝周××的左眼角打了一拳,其被周××拉倒在地,接着从地上站起来又和他们推扯几下,突然其后脑勺被周某丙用啤酒瓶砸了一下,周某丙就往其家旁边的小路走掉了,过了一会儿,周××和周某乙也被劝走了。这时其发现后脑勺流血,其妻子拿来一条毛巾帮其擦血,其欲追对方,但其妻子和边上的人都劝其不要去并告知周某丁已追去了,其听不进去,想把架打回来,再看其弟有没有事,在其妻子拖拉下,其走到周××家门口,见周××在自家厅堂里面,当时其就想找周某丙、周某乙,在旁人的劝阻下,其未进周××家,约一分钟左右,周某丁从桥头方向走回来说,周某丙俩兄弟已坐车跑了。于是其捡起周××家门口的一长木凳将他家门口停着的面包车前面的玻璃砸裂,其弟弟也捡起一根柴火棍砸车子侧面的玻璃,但未砸破,后其把长木凳扔在车边,其弟弟也把柴火棍扔在地上。之后,其听村主任黄某亮讲,已经报警了。其和弟弟就回家了,临走前,其还用手将周××家大门口左边窗户玻璃打破一块。后止马派出所干警高中柏来查看现场等情况。其就叫周某华开车送其兄弟俩到(略)医院包扎伤口,在途中,周××接到电话得悉周××在送医院的途中死亡了。晚上6时左右,其兄弟二人在县医院急诊室里被公安人员带至公安局。
2、证人周××(被告人周某丁之父)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其听说周某戊在周××家与周某架,遂赶往周××家,见周某戊和周××面对面地互骂,后周某戊被拉回家睡觉了。不久,周××夫妻和二个儿子朝周某戊家走来,周××手上拿着一根自来水管,他二个儿子手上各拿一根木棍和一个啤酒瓶,当他们走到周某戊家门口时,周××的二个儿子要找周某戊,边上村民在劝他们,周××手上的水管也被人抢走了,但仍劝不住,这三人直接走到周某戊家大厅,而周某戊也从二楼走下来,被周××父子三人拉到大厅处殴打,有一人将周某戊按倒在地,另二人站在边上用木棍打,周某戊后脑流血,地上有一破碎的啤酒瓶,后周某戊往门外跑,周××父子三人又追出去继续打周某戊,此时周某丁回来见状,遂上前帮周某戊与周××的一个儿子对打,周××和另一个儿子打周某戊,后周某丁的嘴也被打流血,因周某戊、周某丁都被打得流血及边上的人劝解,周××父子三人往自家跑,周某戊欲追被人拦住,而周某丁则从路边捡了一木板朝周××家追去,其跟在后面,在周××家门口,其拉住周某丁,但周某丁仍用木板将周××家墙上的一块窗户玻璃砸破,接着周某戊也到周××家门口,二家人互骂几句,后周某丁、周某戊被人拉回家了。约一个小时后,因有人报警,止马派出所的民警来分别对周某戊家和周××家拍照,后周某戊、周某丁乘坐周某华车子去(略)医院治伤,而周××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了。其妻官月华亦证实案发当天中午,周某戊午饭后到周××家,与周××打架,后被劝回家。后周某乙、周某丙各拿一啤酒瓶冲到其家将周某戊打伤。而周某丁下田回来见状,亦参与打架,也被打伤,且周××也有用棍子打周某戊的背,后周某乙、周某丙、周××往自家方向跑,周某丁从路边捡了一根棍子追去,周某戊从地上爬起来亦追去,但周某乙、周某丙开车跑了,周某戊、周某丁未追到就把停在周××家门口面包车的玻璃打破,后被人劝回家等事实。
3、证人官××(周某戊之妻)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在其家门口,周某乙、周某丙用啤酒瓶敲周某戊的头,周××用棍子敲周某戊的脚,其见周某戊头上全是血,就去拿毛巾帮周某戊擦血。后周某戊有走到周××家门口,在其拖拉下,周某戊就被其拉回家了,不久,周某戊、周某丁坐周某华的车去(略)医院治伤。
4、证人周某丙(被害人周某木次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3时左右,其接到母亲吴某某的电话说,其父被周某戊打。其即电话告知哥哥周某乙,后周某乙与其先后回家,见到其父被打后的情形,二人遂冲到周某戊家与周某戊的家人发生争吵,后周某乙拿了一空啤酒瓶给其,周某丁见状即从柴火堆里捡起一根木棍先来打其,其就用啤酒瓶敲打周某丁的头部,周某丁则用木棍打其头部,后二人就被人拖开,这时周某戊手拿一铁棍从楼上冲下来,质问其兄弟俩,后周某戊被人拖到门外,手上的铁棍也被人抢下,双方又发生争吵,其见到周某戊冲向周某乙,周某乙就用啤酒瓶砸周某戊的头部,但被周某戊抢下反扔向周某乙,后酒瓶掉在地上破裂,而周某丁则用木棍打其头部,周某乙去拖周某丁被周某丁咬到大拇指,其父亲去拉周某戊,被周某戊用拳头打了头部一下,其赶紧去拉周某乙并与周某乙一起跑回家,约三分钟后,其见到周某丁拿木棍在前、周某戊在后也冲来追其兄弟,并见到周某戊用其家门口的长板凳在砸面包车,后其与周某乙坐皮卡车跑了。
5、证人周某乙(被害人周××长子)的证言,证实其得知父亲被周某戊打后与周某丙冲到周某戊家。并证实其与周某丙有拿啤酒瓶,当时周某丁手拿铁棍欲打其,被人拖住,周某戊也要打其,其即将手中的啤酒瓶扔向周某戊,击中周某戊的头部,而周某戊亦打其头部,当其欲向周某丁跑去时,被周某戊阻拦而与周某戊一起摔倒在地,其抬头见周某丁用木棍击打周某丙头部,其遂冲去欲打周某丁,但右手大拇指被周某丁咬伤,后其将手指抽出拖着周某丙跑回家。约一分钟左右,周某丁拿木棍先追来,其兄弟俩又往村口方向跑。这时见周某丁用木棍砸面包车玻璃。后周某戊也追来,用手敲玻璃,脚踢车门,其兄弟俩便乘皮卡车跑了。
6、证人吴某某(被害人周某木之妻)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有打三场架。第一场是周某戊冲到其家里,用拳头打周××的脸,当时周某戊的父母和周某元在场劝架。第二场是其打电话将其儿子周某丙、周某乙叫回来,其二个儿子冲到周某戊家里打架,周某丙、周某乙有用啤酒瓶打周某戊头部,其和周××劝架,周××还被对方用棍子打到头部,后其二个儿子往自家方向跑,周某丁先去追,周某戊跟在后面,后其见到周某丙、周某乙坐皮卡车跑了,周某丁没追到返回其家大门口处,在该处捡起一根木棍砸面包车前挡风玻璃。第三是场其接电话知晓但没有看到是谁去打周××致死。
7、证人周××的证言,证实周某戊系(略)止马镇X村的前任书记,案发当天下午1时左右,周××与周某戊在周××家厨房吵架,周××手里拿着一个空啤酒瓶准备打周某戊,而周某戊已跌倒在地,其与周某戊父母等人在边上劝架,后周某戊被家人拉回家去了。
8、证人周××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16时许,其接到黄某亮的电话叫其来劝架,其遂从止马镇开车赶到仁厚村X组,车子经过周××家门口时碰到周某丁,其下车后,周某丁对其说:“我把周××打倒了,你帮我去周××家看一下,他被打的怎么样”。但其一直忙着劝架并没去看周××,当时其还见周某戊头部出血,周××家门口的面包车前挡风玻璃被砸坏。不久,派出所的民警来了,其开车带周某戊、周某丁到县医院治伤,途中其接到黄某亮的电话说,周××已经死亡了,其有告知周某戊、周某丁。
9、证人熊××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2时左右,其听见周××的妻子叫喊,周××与周某戊又打起来了。后过了十几分钟,其见周××坐在自家门口的木板凳自言自语。又过了约半小时,周××的大儿子开一辆面包车回来,车停在自家大门口附近。再过约半小时,周××的小儿子坐一辆皮卡车也回来了,车子停在周某福家大门口。不久,周××的二个儿子手上各拿一啤酒瓶往周某戊家方向走去,紧接着周××夫妻也跟去。约十几分钟后,周××的二个儿子空手从周某戊家走下来,直接到那辆皮卡车上,周××亦往自家方向走去,一会儿,周某丁空手快步从他家走到周××家门口,捡起一块杉木板,砸那辆面包车的前挡风玻璃,杉木板也砸丢在地,后周某丁空手进入周××家,约一分钟,周某丁又空手从周××家出来,往皮卡车方向追去,不久又返回周××家大门口,而周某戊手捂住白毛巾包住的头,在他妻子的拉扯下也到周××家门口,拿起一板凳砸那辆面包车的前挡风玻璃等事实。
10、证人官××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2时多,周某戊到周××家与周××吵架,其见周××的脸是肿的,额头流血,且听周××讲是因为周某戊说他去告周某戊。后下午4时多,其听说周××家又打架了,周××被打得很严重,躺在地上起不来。该证言与其妻邓国蓉的证言、其兄官茂周某证言能相互印证。
11、证人吴××(被害人周××的哥哥)的证言,证实周××被打后,被警车送往医院,途中遇到“120”急救车,经医生确认周××已死亡。证人熊某己的证言亦证实周××被警车送往医院的事实。
12、证人周××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其听说周某丁家里有人吵架,遂赶往周某丁家,见周某丙、周某乙俩兄弟,手上各拿一空啤酒瓶正与周某丁吵架,周某丙、周某乙用啤酒瓶砸周某丁的头部,后周某丙、周某乙跑了,周某丁去追未果的事实。
13、证人黄××((略)止马镇X村主任)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4时左右,周某丙和周某乙各持一个空啤酒瓶,从周某戊家后门冲进厅堂欲找周某戊,后周某戊从楼上下来,周某丙、周某乙即与周某戊争吵,周某丙还用空啤酒瓶敲周某戊的头部,酒瓶被砸破,周某戊头部流血,双方遂打起来,此时周某丁回来亦参与打架,后双方打到周某戊家大门外,周××手拿一棍子也来该处朝已摔倒在地的周某戊身上打,其见此情况就报警了。不久,周某丙、周某乙、周××就跑了,而周某戊满头是血,周某丁满嘴是血,周某戊不服,遂冲到周××家门口准备打周××一家人,在该处周某戊被劝住未到周××家,但却拿起一木凳砸一辆面包车的前挡风玻璃,当时周某丁也有到周××家门口,后周某戊、周某丁都被劝回家了。不久,止马派出所的指导员高中柏来了,其协助他查看现场和拍照,后周某戊、周某丁坐周某华的车子去(略)医院,周××伤得比较严重,被抬上警车,途中遇到救护车,经医生检查,确定周××已死亡。证人熊某庚的证言,亦证实周某乙、周某丙各拿一个啤酒瓶到周某戊家打架,后周某戊头上流血,周某丁嘴上流血,牙齿被打掉等事实。
14、证人张××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周某乙的右手大拇指被人咬伤流血,到其店里消毒,后其听到门口有人喊快跑的声音,就看到一辆皮卡车往村外开走的事实。
15、证人熊××、熊××的证言,证实事后,听说周××与周某戊、周某丁打架,周××被打死的事实。
16、证人曾××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周某丙因其父亲被打,坐其驾驶的皮卡车赶回家中,后周某丙、周某乙被人追打跑到其车边,其听到有人叫:追来了。其即驾车带二人跑走的事实。
17、(光)公(刑)鉴(尸)字(2010)第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周××头面部多处皮肤挫伤、擦挫伤,左侧眼球结膜充血,左下眼睑皮下淤血,左腰部腋后线处皮肤擦伤,右枕颞部受外力钝物打击,造成颅底骨折、硬膜处淤血、右额部脑组织挫伤,导致中枢神经受损,急性循环功能衰竭,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南)公(刑)鉴(理化)字(2010)X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则证实被害人周某木心血、胃内容物中未检出甲胺磷、乐果、敌敌畏等常见有机磷、毒鼠强、安定、三唑仑等常见安眠药。
18、(光)公(刑)鉴(医)字第(2010)19、20、21、22、X号法医学损伤鉴定及照片,证实(1)吴某某右侧下眼睑、左侧面部青紫肿胀,其伤情为为轻微伤;(2)周某乙右侧额颞部二处挫擦伤,额部见红肿,右手拇指前侧二处挫伤痕、背侧4处挫伤痕,呈锯齿状,其伤情为轻微伤;(3)周某丙头顶部头皮下血肿及右侧手背四处挫伤痕,其伤情为轻微伤;(4)周某戊头顶部头皮挫擦伤,前额部二处挫擦伤,右眼球结膜充血,右手背三处挫擦伤,右手小指近节、无名指近节、中指近节各一处挫伤痕,其伤情为轻微伤;(5)被告人周某丁顶部头皮下血肿二处,其伤情为轻微伤。上述五人的损伤均为钝物伤。
19、闽公鉴(DNA)字(2010)第X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1)从周某戊处提取的白色带血毛巾上、浅灰色秋衣上、黑色有白色条纹领口有拉链的毛衣上、深色休闲裤上及周××家一楼南墙窗户玻璃碎片上的可疑血痕为周某戊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9.x×1019倍;(2)提取周某戊的鸿星尔克牌白色运动鞋上的可疑血痕和周××家门口可疑血痕②为周某戊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1.x×1018倍;(3)周××厨房后门门框上的可疑血痕和周××右手上提取的血痕为周××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2.x×1020倍;(4)周××家门前水池边木棍上的可疑血痕为周某乙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3.x×1018倍;(5)周××家门口可疑血痕①、周××家一楼南墙窗户铁栏上、周××厨房西墙上和周××家后门路上的可疑血痕未检出结果。
20、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平面图,证实了周××家的方位、物品的摆放位置、血迹的分布等概况,并从周××家大门地面上提取了二处疑似血迹、二块板皮,从厨房北门框、厨房后石板路上、厨房西墙各提取一处疑似血迹,从大门前水池旁提取和河边各提取一根杉木棍,从厨房后水沟里提取一块杉木片,从厨房东墙外提取一根杉木桩等。
21、(略)公安局止马派出所干警高中柏出具的出警经过,证实案发当天,其接警、出警到现场后,发现周某戊头上、手上有血,周某丁嘴上有血,周××躺在自家房内,其对现场进行拍照及处理伤员的事实。
22、中共(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11月10日,(略)纪委接到止马镇X村部分村民来信举报,该村X村干部存在严重经济问题。该委遂对上届村支书周某戊进行调查后,证实周某戊确存在严重违纪问题。
23、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1月2日18时许,(略)公安机关在(略)医院一楼门诊部将被告人周某丁及周某戊抓获。
2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丁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
25、民事部分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四原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四原告人均为农村居民;被告人亲属代为提交的相关票据、收条等,证实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x.5元,该款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予以确认。
26、被告人周某丁供认,案发当天下午2时许,其开着拖拉机准备去下田,但因中午喝酒,头很痛而返家,当其走到家门口不远处时,看见周××的儿子周某乙、周某丙手上各拿着一个啤酒瓶站在大门前,其就问:要干什么。周某丙说要找其哥哥算帐,其即说:“你们不要太狂了”。此时,其父亲过来劝其不要吵架,但周某丙俩兄弟冲上来,用手上的啤酒瓶朝其头上和牙齿部位敲打,其被打得坐在地上,不一会儿,其从大门口走廊上捡起一柴火棍准备去打周某丙俩兄弟,但被其父母亲拦住,而周××的妻子冲过来准备打其,被其抓住头发拉开。后其拿着木棍去追周某丙俩兄弟,当其追出去约十几米处,见其哥哥站在屋后的马路上,头上流血,其嫂嫂用毛巾帮其哥哥包扎。当其听周某戊讲被周××家里人打了后,非常生气,就拿着木棍又准备去追周某丙俩兄弟,但其父亲跑来将其柴火棍抢走,其不顾劝阻,冲到周××家去找周某乙、周某丙,在周××家门口附近时,见周某丙俩兄弟已经坐上一辆皮卡车跑了,其就捡起一块木板,将停在该处的面包车前挡风玻璃砸裂,后将木板丢弃,并跑进周××家厅堂找周××理论,当其穿过厅堂经厨房走到厨房后门,见周××一人站在小路上,其就对周××讲:“不要躲在这里,有本事去马路上把事情讲清楚”。周××未回答,而从地上捡起一根又长又粗的木棍,其见状亦捡起一柴火棍,当周××持棍朝其打来时,因动作很慢,被其用右手挡开,其即将右手拿着的木棍交换到左手,左手持棍靠近周××身边,并用力朝周××右后头部敲打一棍,周××就被其打倒在地,其即将木棍丢弃而从原路返回周××家大门口,见周某戊拿着一木板在砸其刚才砸过的面包车前挡风玻璃。此时周某华开着小车迎面过来,其给周某华说:周××被我打倒在地,你到他家厨房后面看一下有没有事。后其就先回家去了,并给其嫂嫂官清华讲周××被其打倒在地的事,不久,止马派出所民警来了,其和周某戊则坐周某华的车子到县医院治伤,途中,其有听周某华说:“可能出大事了”,后其兄弟俩在(略)被公安人员带至刑警队。并供认此次打架是因其哥哥周某戊与周××的矛盾。案发后,其对在自家大门口与周某丙、周某乙打架的地点,在周××家大门口附近追赶周某丙、周某乙的地点,在周××家大门口附近捡木板、丢弃木板的地点,砸面包车前挡风玻璃的地点,在周××家厨房后门见到周××、捡木棍、打倒周××、丢木棍的地点,在周××家大门口与周某华讲话的地点等进行了指认。对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木棍、板皮等,经其辨认,板皮系其砸面包车挡风玻璃的工具,木棍与其敲打周××后脑部的木棍形状相似。另公安机关从周某丁处扣押了棕色带毛领外套一件、蓝色牛仔裤一条、白色旅游鞋一双、黑色皮带一条。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丁因其兄周某戊与被害人周××的矛盾,在与被害人周××及其二个儿子发生互殴后,闯入周××家持棍敲击被害人周××头部,致周××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丁主动参与其兄周某戊与周××家人的冲突中,在周××的俩儿子已逃离后,又闯入周××家中,将周××击打致死,其主观恶性较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被告人周某丁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周某丁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丁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诉的被害人周××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x元,丧葬费人民币x元,亲属办理丧事误工费1120元,周某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7524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另诉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不予支持。以上共计人民币x元(含已支付的x.5元)。综上,根据被告人周某丁的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原审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周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周某丁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吴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x元(含已支付的x.5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吴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某戊的诉讼请求。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吴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吴某某、周某乙、周某丙上诉理由:1、两被上诉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并请求从重处罚。2、两被上诉人应共同赔偿原告人误工费1120元、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5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以上共计x元。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周某丁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具有关联性,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周某甲、吴某某、周某乙、周某丙认为两被上诉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并请求从重处罚的上诉意见。经查,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二审上诉只能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故对量刑部分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周某甲、吴某某、周某乙、周某丙提出两被上诉人应共同赔偿原告人误工费1120元、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5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以上共计x元的上诉意见。经查,从本案的现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周××的死亡系被上诉人周某丁一人所为,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周某丁闯入被害人周××家中有与周某戊商量,或周某戊亦闯入周××家中对周××实施伤害,故周某戊与周某丁之间无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亦无共同侵权的行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所受的经济损失应由被上诉人周某丁本人承担。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某戊在一审庭审时明确表示其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系其自行处置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可作为被告人周某丁的亲属赔偿。上诉人所诉的被害人周××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x元,丧葬费人民币x元,亲属办理丧事误工费1120元,周某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7524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已依法作出判决。另诉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尚无法律依据。故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周某丁因其兄周某戊与被害人周××的矛盾,在与被害人周××及其二个儿子发生互殴后,闯入周××家持棍敲击被害人周××头部,致周××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上诉人周某丁主动参与其兄周某戊与周××家人的冲突中,在周××的俩儿子已逃离后,又闯入周××家中,将周××击打致死,其主观恶性较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被上诉人周某丁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对被上诉人周某丁从轻处罚。被上诉人周某丁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祝昌霖
审判员 槾p
代理审判员李勇华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韩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第二百三十四条……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某;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某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某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某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某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