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睢阳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X,河南显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商丘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商丘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于2010年6月9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侵占原告房屋返还给原告并赔偿损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10年8月16日作出(2010)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上诉人商丘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略)王保中
审判员赵国庆
代理审判员盛立贞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