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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与强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强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乙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程晓元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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