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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又名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某常德市X区国营贺家山原种场。

委托代理人田X,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某常德市X区国营贺家山原种场。

委托代理人熊XX,常德市X区司法局某司法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康国平

二O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王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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