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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韩某乙、赵某丙、韩某丁生命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乙、赵某丙、韩某丁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1)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晓元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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