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某甲,女,成年,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郑某乙,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城执行字第591-X号执行裁定书,于2010年10月15日,依法委托福建省万泉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郑某乙位于(略)龙桥街道的套房一套(系拆迁安置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公开进行拍卖。2010年11月26日,竞买人林建芳(男,成年,住(略))以人民币x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郑某乙位于(略)龙桥街道的套房一套(第四层)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林建芳所有。
二、买受人林建芳可持本裁定书自行向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陈俊武
执行员卓晶亮
执行员陈金贤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谢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