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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XX与孟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雍XX,男,生于1975年3月3日,汉族,陕西洋县人,系洋县纸坊初级中学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女,生于1976年11月24日,汉族,陕西洋县人,系洋县X镇建筑公司下岗职工。

上诉人雍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09)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雍XX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愿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雍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雍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雍XX负担。其余15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雍XX持据到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广德

审判员赵祥森

审判员陈朝晖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雅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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