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甲、王某乙、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甲,又名颜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8年9月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1年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5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由汝阳县X乡X村委会推荐担任被告人王某乙的辩护人。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1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6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甲、王某乙、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灿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甲、王某乙及其辩护人王某丙、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颜某甲、赵某某酒后驾车到汝阳县X乡X村赵X勋家拉寿衣。李X朝路经此处,让被告人颜某甲让路时与其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李X朝跑进薛X伟家后拿了一张铁锨反击,颜某甲把住大门,赵某某打电话给赵X科。李X朝趁机翻墙逃跑。颜某甲见段X立从薛X伟家走出,即对其殴打。赵X科(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王某乙、彭X乐、杨X兵等人来到辛店村后,伙同赵某某、颜某甲闯进薛X伟家,赵X科持砖头将薛X伟的弟弟薛安X头部打伤,王某乙等人将薛X伟的妹夫李X国拉到大门外殴打。经鉴定薛安X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晚,颜某甲同赵X科、靳X乐、杨X兵、彭X乐、颜X俊等人到辛店村以持刀威胁、恫吓等手段向薛X伟、李X朝索要两万五千元医疗费,致薛X伟心脏病复发住院治疗。

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薛X伟、李X国陈述,证人李X朝、薛念X、段X立、李X霞、于X亭、张X娟、薛X灵、任X鸽、于X占、曹X国、李X民、赵X芳、文X丽、徐X须、王X辉、颜X俊、杨X兵、彭X乐、赵X恒、靳X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大沙刀一把,辩认笔录,汝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三被告人供述及三被告人户籍、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颜某甲、王某乙、赵某某之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颜某甲对指控自己构成寻衅滋事罪无异议,辩称是李军朝先打自己,自己也被打伤。

被告人王某乙辩称当天刚开始自己不是去打架的,对指控自己构成寻衅滋事罪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乙系从犯,不是主动参与犯罪。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自己构成寻衅滋事罪无异议,辩称自己没有参与打架。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颜某甲、赵某某酒后驾车到汝阳县X乡X村赵X勋家拉寿衣。因赵某某的面包车挡住了李X朝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去路。李X朝与颜某甲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李X朝跑进薛X伟家后拿了一张铁锨反击,颜某甲把住大门,赵某某打电话给赵X科。李X朝趁机翻墙跑了。颜某甲见段X立从薛X伟家走出,即对其殴打。赵X科(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王某乙、彭X乐(行政处罚)、杨X兵(行政处罚)等人乘车来到辛店村会同赵某某、颜某甲后,闯进薛X伟家,赵X科持砖头将薛X伟的弟弟薛安X头部打伤,王某乙等人将薛X伟的妹夫李X国拉到大门外殴打。经鉴定薛安X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因颜某甲在白天的纠纷中受伤,当晚,赵X科、颜X超、靳X乐、杨X兵、彭X乐、颜X俊(均行政处罚)等人先后到辛店村以威胁、恫吓等手段向薛X伟、李X朝索要两万五千元“医疗费”,谈判中,薛X伟心脏病复发住院治疗。

案发后三被告人同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薛安X陈述。其称案发当天下午,其在哥哥薛X伟家帮忙,看到李X朝跑进来,后面跟着两个男的。李X朝拿了张铁锨同两个男的打。其和薛X伟将他们劝开后,来了一个女的将两个男的拉出院门。那两个男的在大街骂着打电话,说让来点人。李X朝翻墙跑了。自己回家后不放心,叫上李X国到薛X伟家,这时从门外冲进来六七个人,两个人手里拿着砖头,还有一个人拿着十五公分左右的刀子,二话没说就开始打,一个穿黑衣服的朝自己头部打了一砖。李X国也被打伤。

2、被害人李X国陈述。其陈述称案发当天下午,自己和薛X伟一起到薛X伟家,走到门口看见有人在他家门外站着。进到院中正和薛X伟说话,从外边进来几个年轻人拿着砖头先朝薛安X头上砸,将薛安X头上砸流血了。自己还手时,被四五个人围着打,其中一个又高又胖的男子拉住自己用矿泉水瓶朝自己头上打,又将自己拉到大门外打。

3、证人李X朝证言。其证实2010年4月19日,开三轮车被两辆面包车挡住去路,自己问是谁的车,从赵X勋家出来一个人说他的车不动。双方发生争吵,那个人将自己的嘴打流血了。一个女的劝开后。自己弃车逃跑,又过来一个人和他一起追,跑到薛X伟家后,那两个人也追到薛X伟家。自己拿着一把锨舞着不让他二人近身。这时第二个上来的人就打电话通知人。薛X伟家的客户段X立出门时,那两个人就去追。那两个人把住大门,自己翻墙跑了。听说自己走后,又来了很多人到薛X伟家,把薛X伟的弟弟薛安伟X、妹夫李X国二人打伤住院。晚上薛X伟打电话让自己到薛X伟家。到后见门外有七八个年轻人,让自己把打人的人交出来,后薛X伟说拿钱买平安。村干部曹X国、李X民在场。他们说他们伤了两个人,一个要五千,另一个要二万,共二万五千元。后薛X伟犯病住院。其中一个还拿一把一米来长的大刀。说事的过程就是吓唬着拿钱。

4、证人薛X伟证言。其证实案发当天下午4时许,李X朝跑到自己家中,后面有几个人追打李X朝。李X朝从大门出,他们不让。李X霞将他们劝开后,李X朝从院墙跑了。薛安X从外面回来时,从外面进来好多人,朝他打,有人用砖头朝他头上打,把他头打流血了。几个人把李X国拉出去朝他打。肖庄一个叫“可”的用砖头打的薛安X。其中一个人进自己家时眼角有血。晚上那些人到自己家说事,说要2.5万元。因自己犯病住院,其他事不清楚。

5、证人段X立证言。其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到薛X伟家送寿衣布,看见有二个男子其中一个戴眼镜,以及一个妇女共三个人同李X朝争吵,李X朝进到院中,那三个人追到院中,薛X伟妻子劝双方不要争吵。自己出门准备走时,被戴眼镜的男的从后面蹬了一脚。

6、证人李X霞(薛X伟之妻)证言。其证实案发当天下午李X朝跑进自己家中,后面有两个人在追,其中一个人喝酒喝多了在骂。把人拉开后,让李X朝从院子后面翻墙跑了。后来了七八个人,手里拿着砖头从门外进来,其中一个人用砖把薛安X的头部打流血了,又把李X国拉出去按到地上打了一顿。到了晚上,下午那些人来了十几个人,薛X伟把村干部喊来说事。那些人说是他们的人被打伤了,让赔钱,X伟说赔5千元,对方要2.5万元。后X伟犯病住院了。

7、证人于X亭证言。其证实案发当天,其在薛X伟家干活,到院子里看见李X朝被两个年轻人拉住打。李X朝拿起铁锨问一个年轻人为啥打他,另外一个年轻人打电话喊人说到辛店打架。后两个年轻人到外面去了,李X朝翻墙跑了。李X朝走一会,薛X伟和李X国到了,这时从外面进来一群人,手里拿着砖头。薛安X上去问,有一个人用砖头照薛安X头上扔,把他头打流血。又把李X国拉出去打。晚上来了一群年青人拿着大刀到薛X伟家说事要钱,。说事中薛X伟吓犯病晕倒了。

8、证人张X娟证言。其证实案发当天下午看见一个戴眼镜的人在追打李X朝。

9、证人薛X灵证言。其证实案发时其在二哥薛X伟家给他输液,这时李X朝进来掂铁锨。被嫂子夺了。这时进来一个戴眼镜的男青年,还有一个男青年和一个女青年,追打李X朝。随后来了七八个人。其中一个小个子用砖头将自己弟弟薛安X头部打伤。又去打李X国。小个子、戴眼镜的男青年、还有一个高个子都打李X国了。

10、证人任X鸽证言。其证实当天下午听见有人争吵,看见李X霞等人在推李X朝,两个男子和一个女的立在X伟家过道处非要见李X朝。其中一个不戴眼镜的人打电话说在辛店打架来,赶紧来。李X朝从后墙跑了。过一会儿薛安X和李X国刚到,进来七八个男子,其中一个小个子穿运动衣的用砖头把薛安X的头部打伤。还有几个人围着打李X国。

11、证人于X占证言。其证实听张X娟说自己丈夫李X朝被打伤,就跑到薛X伟家,见一个男子把着大门口在骂,旁边一个妇女在劝他让他走。进到薛X伟家中后,见李X朝嘴角被打伤,脸上有抓痕。自己先打电话报警后,又去找村干部。回来时碰见了薛X伟妻子,她骂自己说她家人被打了。就把受伤的薛安X、李X国拉到医院治疗。

12、证人曹X国(系村干部)证言。其证实案发当晚薛X伟打电话说让去说事。有两个男青年坐在薛X伟家,其中一个人是肖庄的叫“孟可”,他说下午他和他的伙计被打了。要不让薛X伟赔,要不让薛X伟找出打他的人,还一板凳。自己把“孟可”推走,薛X伟说赔5千元,对方说商量商量再说。22时许,薛X伟又打电话说一群人到他家了。自己过去后,认识一个人常渠人叫乐乐,他说人被打了让赔2万元。薛X伟和李X朝正说着,这时从车上下来三个人,其中一个拿了一米多长的刀,威胁要砍薛X伟和李X朝。三人乱舞,把薛X伟吓休克住院。

13、证人李X民(系村干部)证言。其证实案发当晚十二点多,薛X伟的病犯了。送医院时,在X伟家门口的面包车上下来一个年轻男子,把一尺多长的刀架在李X朝的脖子上。对方说有两个人受伤,一个要八千元医疗费,一个要五千元医疗费。

14、证人赵X芳证言。其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听见有人打架,看见过来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下来两个人,一个是赵某某、一个是赵X科,没说话跑着往后街走了。到后街后看见赵X科在地上躺着同李X国打。在薛X伟家看到赵X科,一个右眼肿着的人,一个个子高壮实的人。还看到薛安X头上流着血。天黑时薛会X灵说有人去薛X伟家了。到后见赵X科和肖庄一个人在薛X伟门口蹲着。薛X伟说只要赵X科不找事,就给钱,此二人走了。一会人又到薛X伟家中了,自己见到靳X乐和一个孩子在薛X伟家,靳X乐说是打住他老亲了。靳X乐非要2.5万元,说事中间薛X伟犯病了。靳X乐等人把李X朝带到赵X芳家说事。说事时有一人带一把长刀。

15、证人文X丽证言。其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在姐夫赵X勋家,常渠村的颜某甲开了一辆面包车来领活停在门口,车上还一个人开着车。颜某甲当时身上有酒气。后来听说他和别人打架了。

16、证人徐X须证言。其证实李X朝说和别人打架了,让其去说事,但没说成。

17、证人王X辉证言。其证实颜某甲曾说过他在辛店村和别人打架了,说他吃亏了,他又找人去报复。

18、证人颜某丁证言。其证实案发当天晚上,听说颜某甲被打伤在蔡店卫生院治疗,后和仝沟的一个人到辛店村和颜某甲打架那家,见有很多人,靳X乐在屋里,其他人不认识。

19、证人杨X兵证言。2010年4月中旬的一天中午,靳X乐在彭X乐家喝酒,自己去找靳X乐时,看见颜某甲、赵X科、赵某某、仝X豪等在场。当时他们已经喝六瓶了。颜某甲叫上赵某某开着车先走了。自己走后,彭X乐开着面包车,赵某科在副驾驶室坐着,追上自己说颜某甲在辛店和别人打架了让去看看。自己就坐上车到辛店。在辛店一个路口碰见赵X伟,赵X伟带到事发地。赵X科在地上拾了块砖头,在那户的门口,颜某甲在门口站着,眼眶流着血,酒醉没醒,骂骂咧咧。颜某甲看见人一到,就往那家冲和对方厮打。赵某科也拿砖头往那家冲,自己和赵X伟、彭X乐赶紧上去拉。这时王某乙到了,他拉住对方一个人用腿蹬了那人几脚。将颜某甲送到医院后,赵X科说他去说事。晚上8点多吃过饭,颜某甲、靳X乐、彭X乐几个人开车去辛店那家说事。后颜X俊和自己去了辛店那家说事,说事中间,一个男的心脏病犯了。

20、证人彭X乐证言。其证实内容同杨X兵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同时证明王某乙乘同一辆车到辛店,去时有两辆车。

21、证人赵X恒证言。其证实案发当天下午,赵X科说颜某甲、赵某某在辛店和别人打架了。用自己的车载上赵X科、彭X乐、杨X兵及另一个不认识的孩子去辛店。在常渠路口,王某乙上了车。到辛店停了车之后,那些人都跑了。在一户人家跟前看见赵X科说被人打住头了,颜某甲眼角流血了。王某乙过来朝颜某甲指的人打。当天晚上自己又拉赵X科到辛店打架那家,说赔偿的事没说成就走了。晚上在蟒庄接到颜某甲,颜某甲说靳X乐在那家商量赔偿的事。

22、证人靳X乐证言。其证实案发当天中午和颜某甲、赵某某等人一起喝酒。后赵某某开车拉颜某甲走了。晚上6点颜某甲打电话称被打伤了。晚上8点,其和彭X乐、仝X豪、颜某甲一起到辛店,颜某甲坐在车里,其和彭X乐、仝X豪下车去了那家说赔偿的事,李X朝也去了那家。对方说赔5000元,颜某甲不同意,说赵X科也受伤了。对方说赔x元,颜某甲说最少得x元。正在这时杨X兵、颜X俊来了,杨帅兵右手掂了把一米多长刀喊着往上屋进,这时那家人心脏病犯了。就又和李X朝到赵某X家说事,没说成就走了。

23、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大沙刀一把。侦查人员从杨X兵家提出扣押1.5米左右大沙刀一把。

24、辩认笔录。经薛X伟辨认,颜某甲、王某乙、靳X乐为当天下午进入薛X伟家的人。赵X科为打自己的人。仝X豪为当天下午拿刀进入薛念伟家的人。经李X霞辨认,颜X俊为当天晚上进入自己家的人。王某乙、赵某某、颜某甲、赵X科为当天下午进入自己家的人。经李X国辨认,颜某甲、王某乙为当天下午打自己的人。经任X鸽辨认,颜某甲为和李X朝发生纠纷的人。赵X科为用砖头砸伤薛安X头部的人。王某乙为殴打李X国的人。颜X俊、靳X乐为当晚到薛X伟家中说事的人。经薛X伟辨认,颜某甲为和李X朝发生纠纷的人。赵X科为殴打薛安X的人。王某乙为殴打李X国的人。赵X科、靳X乐为当晚到其家中说事的人。经曹灵国辨认杨帅兵是当晚在薛念伟家用刀要打李军朝的人。

25、汝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薛安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6、三被告人户籍、现实表现证明。证明三被告人身份情况,被告人颜某甲2008年9月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王某乙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1年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5年2月19日刑满释放。

27、协议书。被告人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薛X伟、李X国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28、被告人颜某甲供述。其供述称案发当天中午喝酒后,和妻子及赵某某到辛店一家拉寿衣。装车时,一个人开三轮摩托车经过让挪车,自己没有挪车,那人骂自己,双方厮打。那人看打不过就跑了。追到一家时,那人进到这家,有几个妇女在做寿衣,不让自己进去。后来几个人就打自己,把眼镜打掉,右眼眶流血了。当时赵某科、王某乙也去帮忙了,不是自己叫的。

29、被告人王某乙供述。其供述称案发当天下午接到赵某科电话说颜某甲、赵某某在辛店被人打了,就和赵X科等几人一起到辛店村。赵某某在路口等着带到一家。见到赵X科和仝沟的人拿着砖头,颜某甲一只眼流血了。赵某科用砖头打对方一个,没打住,后来见对方一人头上流血了。对方将赵X科砸翻在地。其就开始打砸赵X科的人。自己和赵X科等人去后,颜某甲、赵某某没有再打。仝沟的孩子还拿一把刀。

30、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其供述称案发当天下午酒后开车拉着颜某甲、颜某甲妻子到辛店拉送老衣。到后自己把车停在路中间,颜某甲和他妻子下车了。这时对面来了一辆三轮摩托车过不去,因此双方吵起来。颜某甲出来后和三轮车主厮打,三轮车主跑了,颜某甲在后面追,跑到一居民户家中。自己到跟前时,看到车主在居民户过道中,颜某甲在门口,眼角流着血。自己将颜某甲拉到外边路上,给赵X科打电话说自己和颜某甲在辛店被人打了,让赵X科来。过了一个小时左右,赵X科、王某乙等人到了进到居民户家中。打架的事不清楚。

以上证据之间证明的内容基本一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事实。被告人颜某甲辩称晚上没有到辛店村,也没有要医疗费,与其他证据证明内容相矛盾,其辨解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王某乙、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乙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公诉人当庭予以认可,本院对控辩双方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乙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颜某甲曾被行政拘留,被告人王某乙曾被判处无期徒刑,可根据其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处罚轻重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被告人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三、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颜某甲的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11年2月12日止;被告人王某乙的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11年2月12日止;被告人赵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7月14日起至2011年1月13日止)。

四、随案移送大沙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风雷

审判员宁念渠

代理审判员张彩霞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志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