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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6月25日到汝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7月1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狄某某,河南民天(略)事务所(略)。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灿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某及其辩护人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刑事附带民事问题需要调解,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汝阳县X乡X村民鲍Z伟和杨X光家因宅基地纠纷曾发生过冲突。2010年6月21日,杨X光喊上自己一杨家的人准备扒鲍X伟垒的墙,在杨X光之妻秦兰兰扒墙过程中,被告人鲍某某扔砖头将秦X兰打伤。经鉴定,秦X兰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书、投案自首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鲍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十个月左右量刑。

被告人鲍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是,本案系邻里关系纠纷引起,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鲍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间量刑。

经审理查明,汝阳县X乡X村民鲍X伟与杨X光家因宅基纠纷曾发生冲突。2010年6月21日,杨X光与其家人准备扒鲍X伟垒的界墙时,鲍X伟在自家平房上扔砖头阻止杨家人扒墙。后在杨X光之妻秦X兰扒墙过程中,鲍X伟之兄鲍某某扔砖头将秦X兰打伤。经洛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头皮挫裂伤、颅骨凹陷骨折。经汝阳县公安局鉴定,秦X兰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鲍某某于2010年6月25日在亲属的陪同下到汝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X兰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撤诉。被告人鲍某某的亲属于2010年12月28日主动将代为赔偿被害人秦X兰的经济损失x元交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证实,我弟鲍X伟家与杨X光家因宅基有纠纷,2010年6月21日,杨X光带上他的家人准备扒掉鲍X伟垒的界墙,我们阻止不让他们扒墙。派出所及土地所工作人员到场后让保持现状不让动,在派出所的人走了之后,秦X兰上到墙上开始扒墙,为了阻止她扒墙,我向杨X光家的后窗户上扔砖头,有块砖头砸在窗户的钢筋上反弹回来可能砸中秦X兰了。

2、被害人秦X兰的陈述证实,我们与鲍X伟家因宅基纠纷曾发生过打架。鲍X伟将双方有争议的界墙垒起来后,2010年6月21日,我和丈夫杨X光以及子女们回家准备将这界墙扒掉。鲍X伟在他家平房上扔着砖头以阻止我们进入我家房后的风道。派出所和土地所的人到场后,让保持现状,不能打架。因为鲍X伟他们家的人骂我,我就开始扒墙,鲍某某扔砖头将我砸伤。

3、证人杨X娃的证言证实,因鲍X伟家与杨X光家有宅基纠纷,2010年6月21日,我和我弟杨X光夫妇在扒鲍X伟垒的墙时,鲍某某等人用砖头将弟媳秦X兰砸伤。

4、证人杨X强的证言证实,我们家与鲍X伟家系南北邻居,因鲍X伟将界墙垒在我家院内,双方曾发生过一次冲突。在鲍X伟将界墙又垒起来后,2010年6月21日,我们准备把界墙扒掉。先是鲍X伟在他家平房上扔砖头阻止我们进入房后风道,后来在我妈秦X兰扒墙时,鲍某某用砖头将她头部砸伤。

5、证人鲍X侠的证言证实,鲍X伟因与杨X光家有宅基纠纷曾发生过打架。2010年6月21日,杨老光家人回来又开始扒鲍X伟垒的界墙,派出所和土地所的人到场后都说维持现状,不让扒墙。派出所的人走后,在杨X娃和秦X兰扒墙过程中,看到秦X兰倒在她家风道内,后来看到她头部流血了。

6、证人鲍X飞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21日,因杨X光家人扒鲍X伟垒的界墙双方发生争吵的事实。

7、证人鲍X伟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21日上午,因杨老光家的人准备扒我垒的墙,我上到平房上扔砖头阻止他们去扒墙。派出所的人去后说不让动墙,让维持现状。派出所的人走后,杨X娃和杨X光夫妇上到界墙上开始扒墙,鲍某某朝杨X光家后窗户上扔了几砖头。

8、证人杨X强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21日上午,在我们家人扒鲍X伟垒的有争议的界墙时,鲍某某将我妈秦X兰的头部等部位砸伤。

9、证人杨X光的证言证实,因宅基纠纷,我家与鲍X伟家于去年曾发生过冲突。鲍X伟又将有争议的界墙垒起来后,我们就准备把这界墙扒掉。6月21日,我们准备去扒墙时,鲍X伟站在平房上向我们扔砖头。派出所和土地所的人到场后让维持现状不让扒墙。鲍某某媳妇和我妻子秦X兰争吵过程中,秦X兰将墙上的砖推下去了些,鲍某某就用砖头扔我家后窗户,其中一下砸到秦X兰后脑部,当时就流血了。

10、证人杨X品、李X伟(杨X光之女儿、女婿)的证言,均证实在秦X兰扒墙过程中,鲍某某用砖头将秦X兰头部砸伤的事实。

11、证人鲍X红的证言证实,6月21日,因宅基纠纷,杨老光家准备把鲍X伟垒的界墙扒掉。派出所和土地所的人到场后让维持现状不让扒墙。鲍某某媳妇和秦X兰争吵过程中,秦X兰开始扒墙,后来看到秦X兰头部流血了。期间,鲍某某曾用砖头砸秦X兰家后窗户。

12、证人王X强的证言证实,杨X光与鲍X伟两家有宅基纠纷,6月21日,在秦X兰扒墙时,鲍某某用石头将秦X兰家后窗户扔烂了。

13、证人杨X斌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21日,在秦X兰扒墙的过程中,鲍某某用砖头砸伤秦X兰的事实。

14、证人陈X伟的证言证实,在秦X兰扒墙与杨X品发生争执的过程中,鲍某某用砖头或石头砸向秦X兰家后墙窗户,秦X兰从她家风道站起来时,头上流着血。

15、证人王X碰的证言证实,秦X兰在扒墙的过程中头部受伤的事实。

1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以及汝阳县公安局提取、复制视听资料过程说明。试听资料光盘经当庭播放能够证实鲍X伟站在平房上扔砖头、秦X兰等人扒墙以及鲍某某向秦X兰所在方向扔砖头、秦X兰头部受伤等事实。

17、汝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秦X兰颅骨骨折、头皮挫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

18、汝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证明。证实2010年6月25日,鲍某某在鲍X红的陪同下到汝阳县公安局投案。

19、被告人鲍某某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鲍某某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05年9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因琐事纠纷,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鲍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能够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风雷

审判员宁念渠

代理审判员张彩霞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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