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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诉马某某、何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郑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海洪,陕西嘉盟(略)事务所(略)。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告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某丙,现年68岁,住(略)(系何某乙之父)。

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甲诉被告马某某、何某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瞿广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0年2月21日,被告马某某雇佣原告何某甲到自己承包的修建被告何某乙家房屋的工程干活。3月3日上午,原告在抬水泥时,堆放的水泥突然倒塌,因原告的脚被垫水泥的木架卡住无法跑开,致使原告压在水泥下面,脊椎受到伤害。随后,原告即被送到汉中市3201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滑脱及脊髓损伤。住院33天治愈出院,共花医疗费x.26元。2010年6月28日,经陕西汉中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腰2椎体骨折,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二次手术费用评估为伍仟元左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何某甲受伤后治疗所花用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x.26元(二被告已付x元,其中马某某付5800元,何某乙付x元),被告马某某自愿赔偿x元,被告何某乙自愿赔偿x元,其余部分原告何某甲自愿放弃。

本案受理费487元(已减半收取),何某甲自愿全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瞿广仁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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