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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神木县神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管理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横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横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干部。

被执行人神木县X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横劳社监罚字(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内容如下: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神木县X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给申请执行人横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缴纳处罚款4000元,当场兑现40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横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横劳社监罚字(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岩

审判员刘某东

审判员樊凤华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高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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