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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1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黎某某、潘某,河南发时达(略)事务所(略)。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华平、冯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0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窜至汝南县古城大道西段倪xx经营的卖癣药的门店内,苏某某以一张“反版”壹角人民币值钱为由诈骗倪xx,倪xx信以为真,愿意“购买”这一张壹角人民币。后倪xx去汝南县人民医院对面农村信用社取出x元现金,倪xx带着x元现金和苏某某一起准备再去建行取款时被倪xx的家人发现,苏某某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倪xx的陈述,证人徐xx、倪xx、赵xx等人证言,汝南县公安局提取并扣押的壹角人民币照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反版”壹角人民币值钱并欲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犯罪目的没有得逞,属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11年5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清华

代理审判员赵海港

人民陪审员唐新伟

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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